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分支行 关于使用个人资料致客户的通知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1. 客户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银行提供服务时,需要不时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2. 若未能向银行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银行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提供银行服务。
3. 客户与银行在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银行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例如,当客户开出支票或存款时。
4.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4.1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4.2 作信用检查;
4.3 协助其它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4.4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4.5 设计为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4.6 推广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4.7 确定银行对客户或客户对银行的负债款额;
4.8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4.9 银行或其任何分支行为履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的规定而作出披露;
4.10 使银行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银行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估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4.11 与上述服务内容有关的其他用途。
5. 银行会对其持有的客户资料保密,但银行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作第 4 条列出的用途:
5.1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银行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它与银行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者;
5.2 任何对银行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银行集团内已承诺保持该资料保密的公司;
5.3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复印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5.4 资信调查机构;而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债代理人;
5.5 银行在根据对银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下而有责任对任何人作出披露;及
5.6 银行的任何实在或建议受让人或就银行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6. 任何个人有权:
6.1 查核银行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6.2 要求银行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6.3 查明银行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银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6.4 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要求获知哪些资料是会向资信调查机构或收债代理人例行披露的,以及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资信调查机构或收债代理人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要求;
7. 根据《集友銀行有限公司中国内地分支行服务条款》的规定,银行有权就客户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8.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德辅道中 78 号集友银行大厦
传真:(852) 2810 4207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相关法律下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