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分支行 服务条款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本条款适用于接受由集友银行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支行(以下简称“本行”)提供的账户、银行及任何其他服务的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若本条款与个别交易/服务的条文或规则有任何抵触,该等条文或规则将就相关交易/服务而言凌驾于本条款。请客户细阅本条款,特别是第一部分条款 2(密码)、条款 3(资料)、条款 12(本行责任的限制)及条款 13(客户的补偿保证)。
第 1 部分:适用于所有账户及服务
第 2 部分:适用于银行服务
第 1 部分:一般条文
1. 客户的指示
1.1 客户只可通过本行所通知的方式,根据客户的授权书中的签署安排及本行的规定向本行发出指示。本行可拒绝 或按照并非通过以上方式给予的指示行事。不同的服务可能有不同的发出指示方式。即使与现有安排有异,本行仍可未经查询即按照客户的指示行事。向本行发出指示前,客户应核对每项指示是否正确。
1.2 本行可拒绝按照客户的指示行事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也无须负责。
1.3 除非另行经本行同意,客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可全权代表客户就客户的账户、产品及服务等任何事宜进行操作, 包括操作客户的账户、提取或转拨账户资金、开立账户、为账户进行登记、注销登记或结束账户、更改交易限额、与本行安排任何融资及融通、签订任何协议、给予任何指示及提供资料(包括有关合适性评估的任何资料) 及填写与签署所有文件(包括开户表格),但不得变更客户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以及(如客户是一名或以上人士)不得开立账户或申请新服务。
1.4 客户可以在给予本行所规定通知及遵守本行所不时规定的要求及/或程序后更改客户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假如一个账户使用另一个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更改两账户其中之一个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将不会影响另一账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及签署安排。
1.5 撤销现有被授权签字人(下称“原被授权签字人”)的授权将不会影响撤销生效前本行所收到的任何指示(包括支票及汇票)。在撤销生效日期后由本行接获的由原被授权签字人签发的任何指示,不论注明日期在撤销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包括支票及汇票)将会被撤销。尚有存款只可由新签署人处理。
1.6 在本行取得客户的撤销授权书面通知之前,账户持有人及被授权签字人按照客户的签署安排行事的授权将不会被撤回。他们的授权将仍然有效,直至本行收到相关客户已身故或无行为能力的书面通知,而即使客户企业章程有任何改变亦然,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本行可将本行所接获客户的指示视为客户意图发出的指示。任何指示,若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由客户或客户的授权签字人发出,均属有效指示并对客户具约束力,而不论该指示事实上是否已获授权。本行仅对客户指示进行形式审查,无须核实发出指示的单位或个人的身份或其授权或指示的真确性。本行可要求身分或授权的凭证。 本行可将客户作出与另一项指示重复的指示视为另一项指示,除非本行实际上于执行前已知悉其为一项重复的指示。
1.8 客户须确保其发出的指示完整及正确。指示一经本行接纳,如未经本行同意,一概不得更改或取消。即使本行未能履行指示,本行的收费和合理的开支仍可能产生并将由客户承担。
1.9 假如指示是在本行的每日截数时间之后或本行营业时间以外接获,客户的账户可能会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项,但该指示可能须于下一个营业日处理。
1.10 假如客户的指示未能获完全或部分执行,本行无须立即通知客户。即使指示未能全面执行,亦可部分执行。指示或其部分若未能在本行规定的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交易将告失效,除非已明确同意一段较长的执行期间。
1.11 除非客户对本行另有书面指示,于任何申请表格或其他文件上加盖的任何印章并不构成客户签署安排的一部分。
2. 密码
2.1 “密码”指本行认可的、用以认证使用者身份,并且透过本行所提供的一个或以上渠道取得进入账户或服务的一种或以上的方法,包括身份认证或其他号码、字母、符号、进入代码、时段代码或其他代码、数字签名、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卡、象征标志或任何事物。
2.2 任何使用客户的密码发出的指示均属有效,并对客户具约束力,即使客户的授权书或任何其他安排有任何不同 的规定亦然。更改客户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不会影响客户以密码进行操作。对于规定凭密码支取的账户和凭密码进行的交易指令,本行可以不再核验印鉴。
2.3 客户将须采取一切合理的审慎措施,稳妥保密客户的密码。不论由本行寄发密码,或由客户自行设定密码,当中所涉风险须由客户自负。当情况许可,客户可尽快更改本行给予客户的密码。
2.4 假如客户发现或相信客户的密码遭泄露、遗失或盗用,或曾发生任何未经授权交易,客户需在合理切实可行范 围内尽快致电通知本行所指定的电话号码通知本行。本行在接获相信为真实的报告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一律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5 假如客户以欺诈手法行事或因严重疏忽,或容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客户的密码,或未能遵守条款 2.3 或条款 2.4, 客户有责任承担所有损失。然而,客户无须就因通过客户的账户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而蒙受的直接损失负责, 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未经授权指示是以电子方式发出,(b)客户是个人(不包括香港独资商号、香港合伙商号、中国境内个人独资企业、中国境内合伙企业及社团)。
2.6 在条款 2.5 并不适用或本行不时作出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客户将须就使用客户的密码(不论已获授权与否)而发出的所有指示负责。
3. 资料
3.1 客户须确认就客户的账户、合适性评估及各项交易给予本行的所有资料均属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 资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客户将从速通知本行。客户授权本行与任何资料来源(包括客户的雇主及往来银行)接触,以取得或核实任何资料。若因客户未及时向本行提供变更的资料而造成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3.2 本行会对与客户相关的资料保密,惟除非同意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禁止的情况,否则客户同意本行将与客户相关的任何资料转移及披露至本行之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附属成员、代理人及由本行任何一方或上述各方所挑选的任何第三方(各“受让人”),不论其所在地,以作出保密的用途(包括用于资料处理、统计、信贷及风险分析的目的)。本行及任何受让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条款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以下简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中国香港”或“香港”)或任何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之任何法律、法规、法院、监管机构、法律程序或守则,或根据本行集团的政策或其任何须承担或获施加与中国境内或境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中央银行、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下称“有权机构”)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同承诺或其他承诺、或有权机构之间适用于本行或本行集团成员的协议或条约(统称“银行责任”),将与客户相关的任何资料转让及披露予任何人士。此条款在受条款 3.6 及本行的《关于使用个人资料致客户的通知》的规限下,将适用于客户。
3.3 客户同意由第三方代表本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处理及储存客户的资料。本行将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以采 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为客户的资料保密,并遵守中国、香港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规则。中国境内及境外的监管及司法机构可在若干情况下取用客户的资料。
3.4 客户同意客户的资料被转移至中国境外,并同意进行任何配对程序。客户可给予本行 30 日事先书面通知以撤回客户的同意。
3.5 本行服务、网站、材料或文件的所有版权及任何性质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均属本行所有。
3.6 若客户属个人客户,客户确认收妥本行的《关于使用个人资料致客户的通知》并同意受其内容(可经不时修订) 所约束。若客户是单位客户,本行就客户的账户而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相关个人须受《关于使用个人资料致客户的通知》内容所约束。
3.7 客户确认,就有关客户的账户及/或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而向本行或向在条款 3.2 中所指的受让人已(或将会)提供资料之相关实体或人士(下称“该人士”),客户已(或将在相关时间已)通知该人士及获得其同意本行及受让人可根据条款 3 及(如该人士为个人)作载于《关于使用个人资料致客户的通知》上的用途,使用、处理及披露其资料(包括个人资料)。
3.8 客户确认及同意由本行向客户提供的相关交易和/或服务的若干服务,操作及处理程序可不时由本行外判至本行的区域或全球处理中心、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附属成员、代理人及由本行任何一方或 上述各方所挑选的任何第三方,不论其所在地。并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使用(相关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数据 处理、统计、完善或提高相关业务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之目的、信贷及风险分析的目的)。而此等服务供应商可不时因其执行之服务及程序的需要而获取相关客户及本行向客户提供的交易和服务的资料。(注意:本条约定可能导致客户信息被前述第三方知晓,但本行和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资料保密。)
3.9 本行有权就客户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4. 本行的服务
4.1 在使用服务前,客户须遵守本行对该服务的规定。每项服务只可在本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并须遵守本行所决定的程序及条件。本行可拒绝为客户提供服务而无须给予理由,也无须负责。
4.2 每项服务及账户须受本行不时适用于该服务或账户的条款管辖。假若该等条款与此等条款有抵触,概以该等条 款为准。在该等文件及本条款均无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相关指导性规定及中国银行业惯例。
4.3 客户应就客户的账户或指示作出本行合理要求所需的一切事宜。
4.4 本行在接获所有必要的指示、资金、财产及文件之前无须采取行动,但仍可如此行事。假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可征收利息及费用。本行可随时终止或结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费用由客户负担。本行在接到客户的指示时,可在客户的账户扣除款项,或在客户的账户“冻结”本行估计执行客户的指示所需金额的资金及财产。假如本行不如此行事,或本行本着真诚作出或遗漏任何事情,则本行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4.5 假如本行相信须就客户的账户采取行动,而本行并无接获客户有关应如何办理的指示,本行可以(但无义务)酌情行事,并无须向客户负责。
4.6 假如客户就任何交易提出争议,本行可取消或终止该项交易,此举不会影响本行的权利。
4.7 客户确认,客户只会将本行的服务用作合法用途。
4.8 假如本行得悉已就客户已被提出破产、清盘或重整的申请,或已召开会议考虑客户的清盘决议案、讨论客户的 破产或重整,或客户的合伙商号已被解散,或根据任何法律进行任何类似法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本 行认为客户的账户操作上有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或客户在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则本行可冻结客户的账户。
4.9 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仅作参考。除另有说明者外,否则该等资料并非要约。除另有说明者外,本行提供的任何价格、利率或其他报价仅作参考,并可于本行确认接受客户的要约前无须给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说明者外,否则客户应付的价格并不包括(而客户将额外支付)适用的税项、税费、交易征费、费用及合理的开支。
5. 本行的角色
5.1 本行的责任限于本条款所列明及与本行服务相关的条款(如有)。此等条款(在可能范围内)适用于代表客户进行的及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5.2 客户授权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与本行的服务相关的各方面而言,为合法的有需要或属适宜的一切行动。
5.3 本行可作为或不作为,只需本行相信有必要遵守任何法律、法规、规则、政策、守则、指引及惯例(包括中国及香港的监管机构的规则、政策、守则、指引及惯例)。以上所有作为及不作为均对客户具约束力。
5.4 本行可使用第三方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服务。该等第三方可能为本行的关联机构。客户授权本行接受其服务条款及条件。本行挑选此等服务提供者时将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本行无须就他们的作为、不作为或无偿债能力负责。客户须向他们支付费用,并就他们向本行的索偿作出补偿。
5.5 本行并非客户的法律、税务或(除非另以书面议定)财务顾问。客户将自行取得相关意见。
6. 付款/交付
6.1 在日常操作中所作出的付款只会在客户的标列为相同货币的指定账户(或其子账户)扣除。这也适用于客户账户被“冻结”的资金。本行将参考客户以付款货币(所标列)的账户(或其子账户),决定有否足够余额或透支。然而,本行可“冻结”其他货币的金额。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将以一种货币收取或支付的金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本行可以就任何计算,按本行现货汇率将金额由一种货币象征式地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6.2 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指令及银行责任(定义见上述条款 3.2)下,经必要的预扣或扣除后, 款项才会向客户支付。客户确认,就上述的预扣或扣除,客户已(或将在相关时间已)通知在相关付款中拥有实际权益的任何人士及获得其同意或豁免。本行获授权根据相关要求向有关机关缴交被预扣或扣除的款项,具体处理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6.3 客户须以本行认为符合惯例的方法,向本行支付可自由兑换的资金或人民币。任何一方无论交付任何财产,须以本行认为符合惯例的方式,或以本行确定的方式进行。
6.4 假如在任何日期,本行和客户须为两项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货币付款,本行可选择就两项或以上的交易进行抵销,抵销后的余额由应付款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
6.5 客户须应要求向本行偿还客户所欠的所有款项(不论到期与否),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一切所欠款项。
6.6 客户的付款将不会受任何抵销、反索偿或其他条件所限制,亦不受制于任何税项、预扣税或扣税金额。假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银行责任(定义见上述条款 3.2)或其他规定须预扣或扣除税款,客户将须支付额外的金额,使本行所收取的净额相等于在无预扣或扣除的情况下应已收取的净额金额。客户需要准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税务部门(下称“税务部门”)付款,并向本行送交凭证。
6.7 客户须以负债货币支付款项。本行收到的其他货币的款项只会在一定限度内解除客户的负债,该限度是止于本行可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用所收取的金额以购入的负债货币的净金额。客户须保证补偿本行的任何损失及合 理的开支,相关补偿乃一项独立责任,且不论法院裁决如何。本行只需证明假如当时交易已实际进行或购买已经完成,本行就会招致损失。
6.8 本行可将任何收取的款项以本行选择的次序减低客户的负债,或存入一个暂记账户,以保留本行证明客户全部负债的权利。
6.9 为客户账户所收入的款项或项目,在本行无条件地收到已清算的资金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会赚取利息。假如款项或项目或其部分并未实际上收到,本行可随时冲销任何记项。客户应补偿本行的所有损失及合理的开支。
6.10 本行向客户寄发财产及文件,风险概由客户承担。
6.11 本行可随时向客户收回追讨任何错误付款,包括可从客户的任何账户扣除。
6.12 本行可以保留向客户支付待贷记于客户账户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亦可以保留代表客户支付予第三方待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6.13 本行可在无需核实账户持有人名称的情况下,将款项存入客户指定号码的账户内。
6.14 本行向客户提供外币现钞支付服务时,港元取至角位,日元取至元位,其他外币均取至分位,即已构成悉数支付。
7. 个别账户
7.1 假如客户是两名或以上人士:
(a) 客户的责任是共同及个别的;对客户的表述包括客户当中任何一人;
(b) 客户当中任何一人根据客户的签署安排行事应当对客户全体的一切事宜构成约束;签署安排只可以由客户全 体人士更改;
(c) 向客户当中任何一人付款或交付任何东西均会解除本行对客户全体的责任;应付予客户当中任何一人的款项 可存入客户的联名账户内;
(d) 向客户当中任何一人发出的通信乃向客户全体发出的有效通信;
(e) 本行可与客户当中一人或以上达成妥协、解除责任或处理事宜,而不影响其他各人的负债;
(f) 本行可以客户联名账户的余额减低客户当中任何一人或以上的负债;
(g) (除非客户是合伙商号)客户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账户余额将归尚存者所有;
(h) 客户当中任何一人可以书面通知本行(复印本抄送客户当中的其他人)冻结账户;及
(i) 本行可接纳客户当中任何一人的指示及就各方面而言与客户当中任何一人交易。
7.2 假如客户是合伙商号:
(a) 对客户合伙协议的限制概不会对本行构成约束,而客户的账户将受本行文件规管;
(b) 若有新合伙人加入,客户需要给予本行新的授权书,并开立新账户。除非合伙商号以书面明确通知本行解除, 否则退任合伙人仍须负上责任;
(c) 即使合伙商号的组成有任何变动或解散,若未书面通知本行合伙商号的组成有任何变动或解散,其余合伙人 仍可全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客户的账户。本行可以相同名称为新合伙商号开立账户,并且不经查询为新合伙商 号收取指定给予旧合伙商号的任何款项;及
(d) 客户当中任何一人一旦身故,账户余额将归原合伙人及其遗产管理人所有。
8. 账户结单/确认书
8.1 本行可向客户提供交易确认书,但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未规定,则无须提供。
8.2 本行可按照客户要求,每月向客户寄送账户月结单。
8.3 客户须在收到每份结单或确认书时仔细查核。假如客户发现任何错误或未经授权交易,客户须在收到结单或确认书后尽快通知本行。客户同意及承诺审核本行所发出的每份账户结单及交易确认书,以及所有于结单或交易 确认书上的借贷记项,检查有否出现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冒签、诈骗、未经授权交易或账户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疏忽)而引致的任何错漏、偏差、未经授权扣款或其他交易或入账(统称“错失”)。假如客户发现任何错失,客户须在本行向客户发出结单或确认书当日起计 90 天内以书面通知本行。除非客户在90 天内以书面通知本行任何错失,否则即代表客户同意(i)结单或确认书内的所有记项均是正确;及(ii)结单或确认书是客户与本行之间就客户账户余额方面不可推翻的证据;(iii)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将视为客户已同意放弃任何就该结单或确认书而向本行提出异议或追讨赔偿的权利。
8.4 本行可为客户的所有账户提供综合结单。如个别账户的结单与综合结单不同,将以个别账户的结单为准。
8.5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客户的任何地址。客户同意申请电子版结单后,可在网上阅览账户结单,但本行不会另行寄发纸质结单。
9. 逾期利息
利息由到期日或(如较早)本行代表客户支付款项的日期至实际偿还日期(判决前后)根据客户的所有应付款项累计。利息乃根据本行不时颁布的费用及收费表的未经安排或临时授信通融利率,按照本行对相关货币的惯例,将实际日数除以 360 或 365 而计算,每月计算复利。
10. 收 费
10.1 本行可在给予客户通知后不时征收及更改费用及收费。本行的现行费用及收费表可按要求提供。已支付的费用及收费将显示于客户的账户结单或另行通知。
10.2 客户须向本行支付费用及收费,以及所有合理的实际开支,包括本行代表客户支付的金额(连同根据本行未经安排或临时授信通融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税项。客户须在本行通知的指定时间内支付款项。
10.3 已支付的费用及收费一概不获退还,除非此等条款另有明确规定。然而,假如客户因此等条款更改而终止某项 服务,倘该费用可独立区分且除非金额微不足道,否则本行将按比例退还已就该服务支付的任何年费或定期费用。
11. 客户的陈述
11.1 客户向本行陈述:
(a) 除非客户已以书面通知本行并非如此,客户是账户的唯一实益拥有人,不附带第三方索偿或利益,及客户会
以当事人身份而并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订立每项交易;
(b) 客户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有效、最新及完整;
(c) 客户是根据本身的独立决定订立每项交易,交易对客户适当与否是根据客户的自行判断或客户认为需要的第
三方顾问意见;客户明白及接纳相关交易的性质、条款及风险;
如本行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产品,客户充分理解若客户或有关产品的情况有变,本行招揽销售或建议
的产品或不再适合该客户,本行并无责任确保该产品一直适合该客户;
(d) 客户有足够的能力、权力及权利履行客户在此等条款及各项交易下的责任;
(e) 客户在履行及执行客户的责任时,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尽客户所知,客户并未曾干犯
税务罪行或因相关罪行而被定罪;
(f) 客户的责任、义务根据条款乃合法、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g) 假如客户是单位客户,客户已正式成立或设立、有效存续、具备偿债能力,且不因任何行动而清盘;及
(h) 客户具备偿债能力。
11.2 以上陈述被视为在每次进行交易之日重复作出,本行终止服务后仍然有效。
12. 本行责任的限制
12.1 除因本行故意不当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者外,本行概不对以下各项事项负责:
(a) 客户取用账户或服务受阻延或干扰,或未能使用账户或服务;
(b) 通过互联网、电话或任何其他媒介发送信息出现任何遗失、错误、延迟、错误指示、舞弊或未经授权的修改
或截取,或服务、账户或资料未经授权而被取用;
(c) 任何行为或疏漏,包括未能执行或执行客户的指示时出现错误;
(d) 任何软件、设备或系统出现任何错误、操作失常、中断、暂停或故障;
(e) 任何可损害计算机系统功能的东西(包括任何计算机病毒);或
(f) 因终止客户的账户或终止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12.2 本行无须就第三方、政府、市场干扰或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本行概无责任追讨客 户已向第三方作出的付款,或解决客户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争议。本行无须就本行有关办事处被禁止执行事务而向客户交代。
12.3 无论任何情况,本行仅就客户的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2.4 本行无责任核实本行所接获或持有关于客户的物业的任何文件或业权的有效性或真实性。
12.5 对本行责任的此等限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容许的范围内施行。
13. 客户的补偿保证
13.1 客户将补偿本行及本行人员及雇员因客户的指示、客户的账户或(如本行已合理地行事)向客户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负债(包括税项或交易征费)、损失或合理的开支。
13.2 对于客户或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违反此等条款或适用于账户、服务或交易的条款、条件或规则),或客户无法提供本行就履行监管或法律责任时所要求有效、真实、完整、准确及最新的资料,客户须使本行获得补偿。客户须向本行支付行使或执行本行权利(包括向客户追讨任何款项或听取本行认为就客户的账户所需的任何意见)所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额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13.3 本行可雇用第三方代理人向客户追讨逾期款项。
14. 抵销及留置权
14.1 假如客户有任何款项应付而未付,本行可不向客户发出事先通知而将客户在本行任何地方的任何分行的所有或任何账户与本行的任何账户合并及将客户的所有负债(不论属实际或或然性质、将来的或现有的、单独或联同其他,或欠负本行任何分行)合并。就此而言,本行可将任何货币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可把将来的负债以商业上合理的形式经本行贴现成现值,当作目前欠负者处理,并可估计或然或不可以数量计算负债的金额。这并非旨在设定抵押权益。
14.2 本行可从客户的一个或以上账户内扣除客户对本行的任何应付金额(或其部分)。
14.3 客户若对本行有任何现在、未来或或然负债(不论是否可以数量计算),客户不可未经本行同意而提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客户的账户内的任何金钱、权利或财产。
14.4 客户的财产(不论属任何性质、所在何处,以及是否由本行持有作安全保管或其他用途)受一项以本行为受益人的留置权规限。假如客户不履行客户为本行或本行任何附属公司负上的责任,本行可根据本行厘定的价格、 条款及方法出售客户的任何财产或其中部分。本行可运用款项净额减低客户的负债(不论是否因此等条款产生)。
15. 规 则
本行及客户双方均同意遵守本行现行的规则及对其不时的修改。本行的规则对双方均具有合同效力。
16. 改 变
16.1 本行可改变本行的服务、营运方式、任何规定、时间限制或金钱款额,或对任何服务实施限制、暂停或撤回任何服务。本行可改变服务的名称。本行可改变本行的营业时间或可提供服务的时间。该等改变可不经通知而作 出,而本行亦无须承担责任。
16.2 本行可随时改变本条款、适用于一项服务或一个账户的任何条款、条件及规则,并以事先通知告知客户。如改 变影响到费用、收费或客户的权利或义务,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该通知将于通知发出之日 30 日后生效。
17. 证 据
17.1 本行可在给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记录与客户的对话。
17.2 本行任何形式的账户及记录对该处所述事情或事实而言均为不可推翻,并对客户具约束力,即表示客户须同意除明显错误外不就此提出争议。客户同意该等账户及记录将于任何法院获接纳为当中所记录的事实及事情的证 据。
17.3 本行的所有计算、估计及决定,除明显错误外,均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17.4 任何有关客户的账户的文件经以本行决定的方式记录后,本行可予以销毁。账户记录只会在本行决定的期间保 存。
17.5 本行可更正任何文件、记账或记录的任何错误。
18. 通 信
在不影响其他通信方式的情况下,客户将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收悉通信:
(a) 当通信已于本行开户的银行大堂张贴 3 个营业日;
(b) 通信在一份中国报章刊登的 3 个营业日后;
(c) 当通信在本行网站刊登 24 小时后;
(d) 当通信留置于客户在本行记录中的任何地址,或邮寄予该地址 72 小时后(或如属中国境外地址则为 7 日后);
(e) 当通信以电子邮件、信息或图文传真发送往客户在本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设备或图文传真号码;
(f) 当通过电话或以其他口头通信转达时(包括留下话音信息);
即使邮件被退还(如属邮寄),或客户已身故或丧失能力。
19. 终 止
19.1 客户可在给予本行 30 日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账户或服务,但客户须遵守本行的规定及向本行支付费用。本行或可接受更短的通知期。
19.2 本行可随时向客户发出 30 日事先通知及在不给予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客户的账户或任何或所有服务。通知于必要时可立即生效。本行可不给予事先通知而结束一个零余额的账户。
19.3 尽管在条款 19.2 中另有所述而如客户是一名个人客户,本行可随时向客户发出最少 30 日或(应客户的要求及在切实可行情况下)更长通知期的事先通知结束客户的账户。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若账户被用作或怀疑被用作非法活动,或客户的账户为零余额的账户),本行可向客户发出更短通知期的通知或不向客户发出任何事先通知结束客户的账户。本行并无责任向客户提供结束账户的理由。尽管如此,在适当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下,本行亦可向客户提供结束账户的理由。
19.4 在以下情况下,本行可拒绝向客户提供任何新服务或终止客户任何或所有服务或封锁或结束客户的账户或采取任何所需的行动让本行及任何本行集团成员符合其于上述条款 3 及 6.2 中的责任:(i)客户或须就开立及/或维持客户的账户及/或向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而提供资料的任何人士(“相关人士”)没有应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团成员的合理要求从速提供资料;(ii)客户或相关人士没有向本行给予本行或任何本行集团成员或第三方服务供应者进行条款 3 及 6.2 中的行动所需的同意或豁免;或(iii)存有任何罪行或不法行为或企图或相关风险的怀疑。
19.5 在客户的账户终止后 7 日(或本行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客户须给予本行交付客户的财产(如有)的指示(客户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规限),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及合理的开支。假如客户不依此行事,本行将继续根据此等条款持有财产,但不附带任何责任(客户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规限)。由终止日期起,任何贷方余额概不会获支付利息。
19.6 终止账户或服务不会影响累算权利或仍然生效的交易。本行可酌情取消、结束或完成任何未完结的指示或合同。第一部分条款 3(资料)、条款 6(付款/交付)、条款 9(逾期利息)、条款 12(本行责任的限制)、条款 13(客户的补偿保证)、条款 14(抵销及留置权)及条款 17(证据)于终止后仍然有效。
20. 税务合规事项
20.1 客户及代表客户行事的人士确认客户须全权负责了解及遵守客户在所有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该等税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税款或向有关税务部门提交报税表或其他所需文件(即任何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政府、政府 单位、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香港税务局、美国国税局)。某些国家订立了具跨领域效力的税务法例,不论客户的居籍、居留地、公民身份或注册成立地点。客户务须寻求独立法律及税务意见,本行或本行代理人概不会提供税务意见。
20.2 客户承诺向本行提供本行在合理情况下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证明书,以履行适用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务合规规则对本行施加的责任。客户确认及同意此可包括客户本人、客户的被授权签字人、其他代表或客户的实益拥 有人的资料、文件及证明书,并同意尽快通知本行此等资料的任何变动。“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务合规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
(a)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乃指:
(i) 《1986 年美国国内税收法(经修订)》第 1471 至 1474 条,或其任何经修订或继后版本;
(ii) 中国或香港政府与监管机构就本条款第 20.2(a)(i)条所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谅解备忘录、承诺书及其他安排,包括由中国或香港政府所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谅解备忘录、承诺书及其他安排;
(iii) 本行与美国国税局或其他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根据或就本条款第 20.2(a)(i)条所订立的协议;及
(iv) 任何根据前述在中国、香港、美国或其他地方采纳的任何法律、规则、规例、诠释或惯例。
(b) “税务资料分享安排”乃指任何中国境内或境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外国账户税
务合规法案下的责任、相关规则及规例,以及其他影响本行的国际交换安排。
20.3 客户确认及同意,本行可根据适用的中国境内或境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由本行决定向税务部门报告及披露客户、任何实益拥有人、任何被授权签字人或其他代表所提供或有关客户、任何实益拥有人、任何被授权 签字人或其他代表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资料)、文件、证明或账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账户结余、有关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提款总额)。客户亦确认及明白适用的中国境内或境外法律对本行施加的责任是连续性的。
20.4 客户在本行设立或延续任何账户或提供服务,需不时向本行提供身份资料及个人资料。未能提供资料可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提供服务或操作或维持在本行的任何账户,亦可能导致本行须根据中国境内或境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预扣或扣除的款项。
20.5 在不影响客户提供的任何其他补偿保证的原则下,客户须就因客户指示、账户或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合理损失或开支(包括税项及征费)向本行、本行之附属成员或代理人作出补偿,包括因客户未 能遵守此等条款及条件或客户给予的任何其他承诺或客户的代理人就客户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事项提供有关此等条款及条件具误导性或虚假的资料,除非本行疏忽或犯有故意的不当行为。
21. 金融犯罪合规事项
本行须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定及监管机构的适用法律、规例、政策(包括本行政策)及要求行事。其中包括防止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贿赂、贪污、实际或试图逃税、欺诈及向任何可能受到制裁的人士提供金融或其他服务。本行享有绝对酌情权决定采取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遵守所有有关法律、规例、政策及要求。有关行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a) 审查、截取及调查任何向客户发出或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发出,向或从客户账户的任何指示、提取要求、 服务申请、付款或通信;
(b) 资金或预定收款人的来源、个别人士或实体的状况及身份进行调查及作进一步查询,不论他们是否受制裁制 度约束,及被指称被制裁人士的名称是否确实指称该名人士;
(c) 将有关客户、客户的个人资料、实益拥有人、被授权签字人及其他代表、账户、交易、本行服务使用的资料 与本行或本行附属成员管有的其他相关资料合并及加以使用;
(d) 按本行绝对酌情决定,延迟、阻截、暂停或拒绝处理给予客户或由客户发出的任何付款或指示;
(e) 拒绝订立或完成涉及若干人士或实体的交易;
(f) 终止本行与客户的关系;
(g) 向任何主管当局汇报可疑交易;及
(h) 采取本行或本行附属成员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行动,以履行任何法律、规管或合规责任。
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本行或本行的任何代理人概不就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所蒙受,全部或部分因金融犯罪合规事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论直接或相应产生,并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益的损失)或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第 21 条“金融犯罪合规事项”指本行可就侦测或防止金融犯罪以履行合规责任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22. 其他事项
22.1 适用于一个账户或一项服务的条款及条件亦适用于所有未完成及未来的交易。
22.2 客户须负责就本行为客户处理的交易按相关税务部门或境外税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作出税务申报、报告及回复。
22.3 客户须在必要时自费取得及维持使用服务所需的适当设备、设施及接驳(包括计算机、软件及通信接驳)。客户须负责支付所有招致的电话、互联网服务及其他收费。
22.4 客户不可在未经本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出让、转让或承担客户的账户或与本行的任何交易。本行可出让或转让
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及义务。
22.5 本行的权利不受客户身故、丧失能力、重组、组织变动、无力偿债、破产或清盘所影响。
22.6 在适用于一项服务的条款或条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对“本行”及本行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本行的继任人及受让人。“客户”包括客户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及遗产代理人。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众数,反之亦然。表示 一种性别的词语应包括每个性别。“营业日”指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门营业的 日子。“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人士”包括个人、公司、香港独资商号、香港合伙商号、中国境内个人独资 企业、中国境内合伙企业。“个人客户”指持有由本行提供的账户(包括与另一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但不包括香港独资商号、香港合伙商号、中国境内个人独资企业、中国境内合伙企业、公司的账户),或获得本行其他服务的个人。“单位客户”指持有由本行提供的账户或获得本行其他服务的而不属于个人客户的人士。所有 标题只为易于参考而设,并不影响诠释。本行的条款及条件以浅白语言撰写,诠释务须公正及公允。针对拟备 人而设的诠释规则并不适用。
22.7 假如客户是单位客户,本条款及双方另行签署的《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适用于单位客户在本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构成本条款双方对于本条款项下交易的整份协议及理解,并取代所有口头通信及以往的书 面记录。假如客户是个人客户,本条款及双方另行签署的《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适用于个人客户在本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构成本条款双方对于本条款项下交易的整份协议及理解,并取代所有口头通信及以往的书面记录。
22.8 本行的权利是累积性的,可多次行使及并不排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权利及补救方法。
22.9 本行的权利的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并不构成豁免,而本行权利的单次或部分行使将不会妨碍本行的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2.10 假如任何条文或条文中的部分失效,所有其他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2.11 除另行议定外,本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及与客户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须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发生争议,向本行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
22.12 为巩固本行对打击税务犯罪活动的坚定立场,以及为符合法律及合规方面对侦察、调查及防止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逃税、诈骗及任何规避或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及活动的要求,本行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为此对客户及客户的交易进行常规的检查及监控。客户确认并知悉本行将就客户的税务状况进行上述的相关检查及监控。
22.13 客户须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不时颁布的服务及业务规则。
第二部分:银行服务
1. 代收/存入
1.1 本行可无须给予理由而拒绝或接纳(受条件限制)一项有待收取的项目。客户须支付本行的收费及合理的开支,包括付款银行及任何代理银行的收费。本行在客户的账户扣除款项前会澄清任何不明确之处。在无严重 疏忽的情况下,本行无须对未能收取或在过程中的任何延误、遗失或损毁负责。除特别同意者外,本行不会安排拒付证明或采取类似行动。
1.2 无论任何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获支付,亦不论本行是否就该项目作出贴现或准许客户以该项目开票或使用该项 目,本行可向客户追讨因此而所产生的任何损失(金额由本行决定)及合理的开支,本行可将任何文件或项目邮寄给客户,但客户须承担邮误风险。本行无须向客户出示或退还原有项目。
1.3 客户确认其是要求本行代收或贴现的项目的唯一所有人。本行有权选择代收或贴现的项目。
1.4 在本行规定的每日截止时间后存入的项目(包括现金),均被视作在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存入。就本条款 1.4 条而言,营业日是指中国银行同业进行结算及交收服务日。
1.5 利息只会在汇入汇款贷记于客户的账户后累计。本行将在收到款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至于汇入 的跨境付款,除汇款银行另有指示外,本行会在确认收到资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检查后将汇款贷记于客户的账户。假如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将通知客户并提供解释,除非本行有足够理据不作通知及解释。
1.6 本行可应本行的代理银行或付款银行要求退还未向客户支付的任何已收取金额而无须承担责任。
1.7 就本行对客户存入项目的点算结果,将对客户有约束力。
2. 付出/汇款
2.1 付款指令须在客户的账户具有足够相关货币的已清算资金,并遵从本行的规定下,方能被执行。该等规定可 能包括金额限制,以及提取办事处的限制。当中现金或电子方式的提取可能会受限制。
2.2 假如本行向客户或客户的代表付款(包括支付支票),而客户的账户中并无足够的已清算资金或付款额超出透支限额,客户须连同利息及本行收费向本行支付不足之数。
2.3 本行获授权向持有看来是由客户签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客户亲身到场。
2.4 客户要求停止或更改兑付可能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补偿保证,如属本行发出的汇票,则客户须交回原有汇票。即使兑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无须负责;收费将不获退还。本行只会在经与代理银行或收款银行确认付款票据已被取消,并经收到已结清资金及扣除所有合理的开支及以原付出/汇款之货币或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付款货币为人民币后退还款项。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就任何因汇率变动、利息或其他事项所产生的任何延误或损失负责。
2.5 在无疏忽的情况下,本行无须为汇款或交付的延误、失败负责。本行无须就收款银行支付客户的收款人的时间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银行追讨任何付款而负责,本行的代理银行及本行可进行或避免进行他们或本行相 信为遵守任何适用的中国境外之法津、法规或惯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上述所有的作为及不作为均对客户具约 束力。
2.6 汇出中国的资金可能在中国或目的地进行货币兑换。除另行议定外,汇款货币将为付款国家的货币,收费(包 括本行的代理银行收费)将在付款予收款人前扣除。
2.7 本行无须负责提醒客户任何关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关税的规定(包括外汇管制规 定)。请客户考虑自行查询。本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本行代理银行的收费。
2.8 如本行认为有需要,可将款项汇往与客户要求不同的地点,或可开出其支付地与客户的要求不同的汇票。
2.9 假如客户的汇款或汇票申请使用暂订汇率,本行在厘定适用的汇率后,可未经事先通知而在客户的账户扣除 任何不足之数或贷记任何收益。
2.10 本行将采取合理步骤以遵守客户设定的汇款收款日,但并不保证一定可达到客户的要求。收款人或其往来银 行收取款项的时间将受制于中国境内及境外的截止时间及其他程序。
2.11 客户授权本行向有关银行、其他机构、监管机构披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及关于客户的汇款的资料。
2.12 准许付款予第三者账户的服务涉及多项风险,例如得以存取客户的账户的未获授权人士可向第三者账户付 款。
2.13 为遵守中国境内或境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中国境内或境外的有权监管机构的要求,本行有权决定并采取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拦截和调查任何支付信息;就可能涉及被制裁的 个人的姓名是否确为受制裁的个人作出进一步调查;在合理时间内推迟处理汇入汇出指令以进行本行认为必 要的调查;拒绝按指令进行汇入或汇出。在前述情况下,本行不负责由于本行如此行事所给客户带来的任何 直接或间接损失。
3. 银行账户
3.1 本行会为若干账户向客户支付贷方余额的利息。利息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时间贷记于客户的账户。不同的货币利率各有不同。每日利息将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币的惯例以每年 360 天或 365 天计算。假如账户在贷记或扣除利息当天之前结束,本行支付的利息将截至上一个月份或本行选择的任何日期为止。
3.2 假如客户的账户获发存折:
(a) 每次进行柜位交易均应出示存折。请于每次交易后查看存折,以确保已记入适当的交易记录;
(b) 存折仅作参考用途,不一定会显示正确的余额,例如交易进行后可能在存折并无记录。本行记录显示的余额是正确余额。
3.3 假如客户的账户获发账户识别卡,每次柜位交易均应出示该卡。
3.4 本行可免除客户出示存折或账户识别卡而无须承担责任。
3.5 客户应将存折及账户识别卡锁好。如有遗失请尽快向本行报失。本行在回应客户报失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 无须就任何付款负责。本行会发出新存折、账户识别卡及账户号码,但客户须作出令本行满意的补偿保证、 解释及支付本行收费。
3.6 存折及账户识别卡乃本行财产,两者均不得转让。请勿以任何方式窜改存折或账户识别卡。
3.7 假如客户的账户余额少于本行规定的最低金额,或如客户的账户在本行指明的一段时间并无运作,本行可收 取费用。不动户(非活动户)的交易可能受到限制。
3.8 客户同意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承诺:
(a)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保证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b) 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c) 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d) 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e) 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f) 及时核对账务;
(g) 销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h)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者账户的撤销;
(i) 自行承担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3.9 客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客户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 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客户一年内累计签发三张(含)以上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本行停止向其出售支票。
3.10 本行将及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依法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3.11 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设立有关账户。
4. 单位人民币存款
4.1 本行可提供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及其他 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本行提供的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仅可以本行挂牌公告的期间及利率,以及本行发出的存款凭证所指明的货币及最低金额存入。本行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率及资料均无约束力。
4.2 请仔细查看每次的存款凭证,如有任何错误须立即通知本行。本行可能要求客户交回存款凭证以提取存款。
4.3 存款到期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提取及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4.4 存款利息只会在到期日时支付。利息乃根据存款的本金金额按照议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期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的日数计算。
4.5 原应在非营业日到期的存款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到期。除另行议定外,存款只会在该存款存入的本行机构支付。
4.6 未获续期或提取的到期存款只会根据于提取日期的相关货币的活期利率或有关存款凭证的适用利率(以低者
为准)计算利息。
4.7 假如客户同意在指定日期存入不同数额的存款,除非客户已正式存入所有款项,否则不会获支付利息。假如任何指定日期乃非营业日,款额须于本行的上一个营业日支付。
4.8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
(a)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多存不限。
(b) 客户支取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存款账户,不得将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时,须出具存款凭证并提供预留印鉴,本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存款凭证。
(c)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d)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本行按原存期开具新的存款凭证,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e)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9 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4.10 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息计息。
4.11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4.12 其他人民币单位存款:本行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可以进行其他存款业务,并颁布相关存款业务规则。
4.13 单位客户其他存款规定:
(a) 因单位客户人事变动,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客户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本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本行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b) 因单位客户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客户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相关证件向本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 由本行换发新证实书。
(c) 单位客户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本行申请挂失。本行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任意第三人按规定手续支取,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5. 个人储蓄存款
5.1 本行开办的储蓄业务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储蓄存款 业务。本行提供的存款业务仅可以本行挂牌公告的期间及利率,以及本行发出的存款凭证所指明的货币及最低金额存入。本行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率及资料均无约束力。
5.2 请仔细查看每次的存折或存款凭证,如有任何错误须立即通知本行。本行可能要求客户交回存款确认书以提取存款。
5.3 计息规定
(a)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每季末二十日结息;外币活期储蓄中,港元每年 6 月、12 月底结息,其他外币结息日为每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算到清户前一日止。
(b) 其他各种储蓄存款一律息随本清。
(c)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d) 未到期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其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本行有效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e)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出原定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本行有效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f) 定期存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到期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的,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期间(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按开单日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节假日后支取存款的,按逾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
5.4 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为存折户,无起存金额、无账户最低留存余额限制。本行向存折户提供存折。存折户取款时需提供存折。
5.5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a) 起存金额为 50 元,或以本行不时修订之规则为准。
(b) 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到期时一次支付本息。
5.6 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a) 以本行接受的外汇存入本行的起存金额为等值港元 1000 元,或以本行不时修订之规则为准。
(b) 存期分为 7 天、14 天、1 个月、2 个月、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和 13 个月。
5.7 通知存款:
(a) 本行接受办理的货币包括人民币、港元、美元、欧元及日元,或以本行不时修订之规定为准。起存金额为等值人民币 5 万元,由本行发给存款确认书。
(b) 通知存款不论存期,按存款人开户时确定的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七天通知存款以及本行确定的其他提前通知期限,分别按一天存款利率、七天存款利率或本行不时确定的其他期限的利率计付利息。外币通知存款目前仅接受七天通知。
(c) 取款时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取款金额为等值人民币 5 万元,或以本行不时修订之规定为淮,每次取款利随本清。
(d)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的,留存部分高于或等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新开通知存款,新存款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则予以销户,按销户日本行有效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e) 如遇下述情况,按支取日本行有效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款期限:
(i)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
(ii)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iii)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iv)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计息;
(v)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f)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5.8 存款利息只会在到期日时支付。利息乃根据存款的本金金额按照议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期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的日数计算。
5.9 原应在非营业日到期的存款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到期。除另行议定外,存款只会在该存款存入的本行机构支付。
5.10 未获续期或提取的到期存款只会根据于提取日期的相关货币的活期利率或有关存款凭证的适用利率(以低者为准)计算利息。
5.11 假如客户同意在指定日期存入不同数额的存款,除非客户已正式存入所有款项,否则不会获支付利息。假如任何指定日期乃非营业日,款额须于本行的上一个营业日支付。
6. 外币、外币账户及存款
6.1 “外币”指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以及本行同意用作本行服务之用的国际接受为等同于货币的记账单位。
6.2 本行对外币交易的交收,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相关政府部门在交收时有效的规定进行办理。
6.3 外币账户可分为外币现汇账户(“现汇户”)或外币现钞账户(“现钞户”)。除非明确表明为现钞户,否则所有外币的银行账户均为现汇户。就现汇户而言,银行保留权利拒绝接受现钞存入有关的银行账户;如银行予 以接受,则必须支付汇兑差价及/或在银行不时公布的收费表中所列明的其他费用或收费。该等收费表将在客户要求时向客户提供。
6.4 当客户从在开立于本行的外币账户提取外币时,本行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其绝对决定的混合方式付款给 客户:
(a) 如属现汇户,以现汇方式将提取的款项以原本的货币转汇至开立于一家客户指定的财务机构的账户,该账户须经银行同意,惟须收取按银行不时公布的收费表中所列明的有关费用及收费;该等收费表将在客户要求时向客户提供;及/或
(b) 如属现汇户,开出以提取的款额的原货币支付的支票或汇票,支付银行及地点由银行绝对决定,惟需收取按银行不时公布的收费表中所列明的有关费用及收费;该等收费表将在客户要求时向客户提供;及/或
(c) 就所有账户而言,在银行有足够外币现钞的情况下,以原本的货币按提取的金额现钞支付,惟需收取按银行不时公布的收费表中所列明的有关费用及收费;该等收费表将在客户要求时向客户提供;及/或
(d) 就所有账户而言,按照提款时银行对该货币所报的外汇牌价,折付等值人民币:现汇户按现汇买入价折算,现钞户按现钞买入价折算。
7. 电子银行服务
7.1 客户可通过互联网、电话,或本行提供的其他电子网络或设备,进入本行不时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 定义:
(a) 电子银行服务:指通过网络、电话或本行建议的其他电子网络或设备,向本行单位及个人客户不时提供的各种银行服务。
(b) 网上银行服务:指通过网络向本行单位及个人客户不时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
(c) 电话银行服务:指通过电话向本行单位及个人客户不时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
(d) 电子银行服务系统:指本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本行系统”)。
(e) 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银行客户号、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号、企业网上银行用户号、 电话银行客户号、卡号账号、网银昵称、证件号码。
(f) 电子银行服务用户:指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的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
(g) 电子银行服务密码:指根据本服务条款第 1 部分第 2.1 条所定义的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服务登录密码、电话银行服务登录密码,以进入及使用本行之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及本行不时提供的其他电子银行服务。本服务条款第 1 部分第 2.2-2.6 条之规定亦适用于电子银行服务密码。
(h) 电子银行安全工具:指用户在电子银行服务系统发出服务指令时使用的身份认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牌(Token)。
(i) 电子银行服务指令:指用户以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标识、电子银行安全工具、客户证书以及电子银行服务密码,通过网络、电话或本行建议的其他电子网络或设备向本行发出的交易指示。
(j)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用户身份证标识,并对用户发送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本行使用的客户证书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下称 CFCA 发放的预植数字证书。
(k) 本行网页:指提供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网页。
7.2 客户一经申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即已确认客户有适当设备及设施,并同意本行以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通信方法取代纸张或其他通信方法向客户发出信息。
7.3 客户只可使用本行准许的设备(及软件)以及通信格式,或其他本行认为是合理的方式进入本行的电子银行 服务。客户将保证由客户或由代表客户的人士所发出讯息的内容不会抵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规则。
7.4 客户与本行之间通过电子讯息方式订立的合同乃于本行最终确认客户发出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时订立。假如客户没有收到本行系统的操作确认信息,客户必须向本行查询。
7.5 电子银行服务的电子信息被视为经信息发送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对以电子信息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基于其订立的方式而提出异议。
7.6 假如用户在发出电子银行服务指令时,本行系统要求用户再确认,则用户必须于时限内再次确认,否则用户发出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无效。
7.7 假如基于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本行规定之截止时间后发出电子银行服务指令)本行系统不接纳用户发出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请用户重新发出指令。本行系统不会自行重新处理不被接纳的电子银行服务指 令。本行系统可处理用户发出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而无须查核该电子银行服务指令是否与其他电子银行服 务指令有抵触。
7.8 客户的账户结单可以通过寄存在本行网页的位置的方式向客户发出。客户将依时阅览账户结单。
7.9 本行可接纳或拒绝本行系统所收取但与该渠道所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
7.10 客户将通过同一通信渠道就某宗交易与本行通信。本行可使用任何渠道与客户通信。
7.11 客户承认本行可基于计算机操作为理由拒绝已经受理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客户将向本行查明是否已执行客 户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本行将不会就任何未执行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而知会客户。
7.12 客户同意本行按照电子银行服务注册签约、变更的相关申请表格或申请书内之签约账号列表,对签约账号执 行相关电子银行服务指令。客户同意本行在执行交易后在相关签约账号作出交易记录。
7.13 客户不得有意诋毁、损害本行声誉或恶意攻击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系统。客户不得更改、规避或干扰本行电 子银行服务系统或本行网页的运作。
7.14 本行系统在客户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所显示或打印的交易及信息仅供客户参考之用。
7.15 本行可将包括但不限于识别数据等资料下载至客户的计算机或电子设备。
7.16 当信息已经从本行系统发出或于本行网页发布,客户被视为已收取该等信息。
7.17 本行只会在本行有权决定的期限内在本行系统或本行网页内保留相关记录。
7.18 本行网页与其他网络联系的超连结服务仅为客户的便利而提供。这些超连结服务并不构成本行推荐或认许其他网站。本行对其他网站的内容概不负责,亦无核实该等网站的内容。向客户提供的任何广告、市场推广或 宣传物料、市场资料或产品资料,其本身不会构成任何产品的招揽销售或建议。
7.19 本行网页由本行寄存,并通过一个独立服务供应商连结互联网。该独立服务供应商并非本行的代理人,本行对该供应商概不负任何责任。本行在选择服务供应商时,将会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本行可无需发出通知而 随时更改本行的网站及网站上的资料。
7.20 本行只会藉记录客户的域名伺服器地址及客户所浏览的网页,记录客户的来访。除另有指明外,本行不会收 集任何个人资料。本行的网站浏览统计数字只会显示访客的数目及类别。
7.21 客户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系统提交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可能由本行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而无任何监督。
7.22 本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注册申请。经本行同意受理后,客户将有权根据 所受理的注册项目使用相应的服务。
7.23 客户有权在电子银行服务有效期内,办理电子银行服务注销手续。
7.24 客户了解电子银行服务仅是本行提供的服务方式之一,本行并不限制客户通过本行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途径进行交易。因网络、通信故障、设备维护、维修或其他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服务暂时无法使用时, 客户可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7.25 客户应通过本行的有效联系方式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即电话银行服务为 400 883 0389,单位及个人网上银行服务为 www.chiyubank.com。客户对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公布在本行网页之分行联系电话或到本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7.26 客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应遵守本条款及本行不时公布的交易规则。
7.27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服务注册签约、变更、注销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或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客户向本行提供的表格或申请书是本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客户应保证所填写的表格或申 请书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客户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7.28 客户使用本行电话银行服务,应当按照系统提示和操作说明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 担任何责任。
7.29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删) 签约账号、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7.30 客户提交电子银行服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7.31 如客户发现本行对其电子银行服务指令的处理及相关交易有异议,必须在本行确认电子银行服务指令或交易 发生日起 90 天内向本行提出,否则视同客户对交易无异议。
7.32 客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客户同意本行从其账户 主动扣收,并且保证在该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若客户使用的服务项目涉及电子银行安全工具的,客户将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客户自行负担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所产生的通信费用。
7.33 客户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本行的款项。
7.34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办理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本行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7.35 本行有权制定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并在本行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7.36 本行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并有权增加、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账号),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本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即 视为客户接受相关调整。
7.37 客户存在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不遵守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本行声誉等情况的、本行有权单方终止对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客户利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本行将按照国内有权机关的要求停止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7.38 本行根据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办理业务,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交易时间以本行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 间为准。
7.39 本行对所有使用正确的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标识、电子银行服务密码或客户证书进入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及进行的操作,所有使用正确的客户身份识别标识、电子银行安全工具和电子银行服务密码密码进入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及进行的操作,所有使用电话银行客户号码和电子银行服务密码进入电话银行服务及进行的操作, 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服务指令及执行相关交易的有效凭据。凡通过以上信息实现的银行交易,均视为客户的行为及属于客户真实自愿表示。本服务条款第 1 部分第 2.2 条关于以电子银行服务密码所发出的交易指示的规定亦适用。
7.40 本行因以下情况没有或延迟执行客户提交的电话电子银行服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a) 本行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b) 客户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
(c) 客户账户内资金被依法查询、冻结或扣划;
(d) 客户未能按照本行的相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e) 客户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监管规定嫌疑,依法须被采取相关措施的;
(f)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本行过错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本行执行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受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所影响;
(g) 非因本行过错或过失产生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等致使客户无法发送指令的。
7.41 电子银行服务期届满或在服务有效期内终止服务时,本行不退还客户已缴纳的相关费用。
7.42 如客户因本行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的,本行有权从客户账户中 扣划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客户使用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
7.43 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 应及时通过拨打公布在本行网页之分行联系电话或到本行各营业网点通知本行。本行将在调查后告知客户结果。
7.44 本行应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许可范围内使用客户的资料和交易记录。本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 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7.45 客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标识、电子银行服务密码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 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b) 客户证书、证书密码、电子银行安全工具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c) 与办理电子银行服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存折、公章、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服务,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7.46 客户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服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存折、公章、动态口令牌、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手机客户端或其他场所留下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b) 妥善保护电子银行服务密码,不要告知包括本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士。在任何情况下,本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电子银行服务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电子银行服务密码时,请不要提供。不要在计算机上保存电子银行服务密码。不要将电子银行服务密码书写于纸张或卡片上。对于已经向不明人员或网站、手机客户端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密码的,客户须要立即在相关之电子银行服务系统修改密码, 或到柜面进行密码重置;
(c)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结束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后,不要只关闭浏览器,应及时完全退出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系统,使用客户证书的,要将客户证书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d) 避免使用与客户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客户设定之电子银行服务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密码、银行卡/存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e) 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电子银行服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 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防止病毒入侵。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享的计算机上、公用电话上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不要开启不明来历的电子邮件;
(f) 小心识别虚假网站,直接进入 www.chiyubank.com 网址,或拨打公布在本行网站的分行联系电话号码,不要通过其他网址、电话号码或链接进入本行电子银行服务;
(g) 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服务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本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公布在本行网站的分行联系电话号码或到本行网点查询。对于客户因保存或使用不当,或未尽到风险防范与保密义务,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或其他因客户而非因 本行的原因,导致电子银行服务密码信息遗失、泄露或被人窃取,在本行为客户成功地办理电子银行服务密码重设前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7.47 本行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暂停或终止客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
(a) 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时提供的信息是伪造的或虚假的;
(b) 发生他人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服务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c) 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服务所涉及的全部账户已经销户。
(d) 其他本行认为必须暂停或终止客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的情形。
7.48 本行有权利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修改本条款关于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规定。客户如不同意该修改,应在本行 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30 天内到本行网点申请注销电子银行服务,否则视为客户已接受该修改。
7.49 如客户向本行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不影响客户之前通过电子银行服务进行交易的有效性。本行不退回客户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7.50 企业网银上银行客户领取及使用客户证书规定:
(a) 客户申请客户证书时,应同时认真阅读并遵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之《CFCA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协议文件公布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之网站 www.cfca.com.cn 上,并以该网站之不时修订为准),若客户使用客户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本行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b) 在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客户无需退回客户证书;
(c) 客户对所有使用客户证书、企业网上银行用户号及电子银行服务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客户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证书、企业网上银行用户号及电子银行服务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合理设置客户证书的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如有进行大额支付的需要,应主动向本行申领具有授权权限的客户证书,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由客户经电子银行安全工具以及各级授权操作发送的交易指令,本行均认为已得到客户的有效授权。本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银行服务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本行变更或撤销电子银行服务指令;
(d) 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